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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网易女性论坛的日常管理,参照社区相关规定和其他论坛的管理经验制定本

  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女性论坛一切管理活动,任何人必须遵守。

  〖社区用户〗

  经社区注册系统完成注册程序的用户即为本社区正式用户,本社区用户人人平等。如发现注册账号中含有不雅文字或不恰当名称的社区会员,社区保留取消其会员资格的权利。

  ·请勿以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其他社会名人的真实姓名、字号、艺名、笔名注册;

  ·请勿以国家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名称注册;

  ·请勿注册和其他网友之名相近、相仿的名字;

  ·请勿注册不文明、不健康名字,或包含歧视、侮辱、猥亵类词语的名字;

  ·请勿注册易产生歧义、引起他人误解的名字。

  ·请勿使用色情图片或含有歧视、侮辱、猥亵类的图片作为头像或签名档。

  5、用户权利:

  ·本社区用户的个人隐私受到社区保护,不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的查询,但以下情况除外:

  (1)用户本人授权社区透露这些信息;

  (2)相关的法律及程序要求社区提供用户的个人资料。

  ·本社区用户享有在各公开论坛发表言论的权利,论坛中有特殊规定或因受到处罚而关闭权限则例外。

  ·本社区用户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各论坛的斑竹。

  ·社区用户有权依照程序发起对社区管理人员的投诉。

  6、用户义务:

  ·本社区用户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社区各项规章制度和互连网公德。

  ·用户应承担一切因其个人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社区用户在相关版面发表文章时,除遵守本办法外,还需遵守版主对该版的相关规定。

  ·不得随意侮辱他人偶像或对人有人身攻击。

  ·不得发广告贴、色情贴及恶意java程序;

  ·不得恶意冒充他人ID和签名发贴;

  ·尊重网络作者版权,转贴的需注明作者名。

  ·网友间有口角和冲突,应向版主或站长投诉,不能通过炸版和发骂人贴等手段报复,否则一并处罚。

  ·未经许可,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电子邮件、QQ纪录等),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屡犯者封ID。

  〖社区版主〗

  7、版主申请办法

  ·任何对相应版有浓厚兴趣、有网络责任心、精力和时间的论坛注册用户均可以申请版主。

  ·版主上任后有一个月试用期,期满没有问题则自动转正。

  8、版主细则

  ·斑竹的主要职责是管理自己负责的版,带动讨论气氛,内容主要包括论坛公共秩序维护、精华文章遴选、组织论坛活动等工作,为网友创造良好的论坛环境。

  ·申请版主和辞去版主前,必须考虑清楚,申请版主成功后一个月内不得随意请辞。在议会发贴要求辞职者,一经受理,不得反悔或者撤回辞职请求。

  ·未经允许,版主不得公开网友的个人隐私,如IP等。

  ·版主未请假不上线、不整理精华区,不参与版面管理半个月以上,视为自动辞职。请假的期限最长为两个月。

  ·版主有以下行为者,立刻解职:发骂人贴,剽窃,带领本版人与其他版挑起战争者。

  9、删帖、加黑(取消发言权)标准具体细则如下:

  (1)有以下情况版主可以删除帖子并取消发贴人在本版的发言权:

  ·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违反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造谣、诽谤他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文字或者图片,视频,音频等;

  ·发表宣扬种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文字或者图片,视频,音频等;

  ·发表邪教、暴力、色情、淫秽、迷信和教唆犯罪的文字或者图片,视频,音频等;

  ·发表漫骂、辱骂及包含人身攻击的文字或者图片,视频,音频等;

  ·任何属于未经社区许可的广告性质帖文及签名档;头像用别的网站站标的;

  ·恶意灌水者;(灌水文章的定义:灌水文章指没有特定内容或与该版主题不相关的内容,恶意灌水指带有不良目的在论坛进行主题刷版或者回复刷版。)

  ·违反社区基本法规定经警告两次无效的用户,版主可以取消该用户在本版的发言权。

  ·破坏社区公共秩序及侵害社区利益的其他内容。

  (2)有以下情况版主可以删除或者锁定帖子:

  ·不符合本版宗旨的内容的;

  ·主贴的标题应简洁明了,使用特殊符号或标题过长的斑竹有权利更改;带有侮辱倾向的标题斑竹有权利删除;

  ·对于内容空白、或内容仅是以符号、数字、图形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无实质性内容或仅廖廖数语的、及内容重复或错别字太多、词不达意的帖子斑竹有权删除;

  ·抄袭的帖子斑竹有权删除;(抄袭行为,指不属于本人原创却不注明“转载”字样。如果发现抄袭别人作品者,除删除该篇抄袭作品外,立刻取消个人在本版发言权。斑竹的阅读量十分有限,希望网友互相监督);

  ·有争议或有争吵性质的、破坏社区公共秩序及违反社区其他管理规定的帖子斑竹有权锁定或删除;

  ·继续回复已经无意义的帖子,斑竹可以锁定;

  ·版面上相似内容过多,斑竹有权利选择性锁定部分帖子;

  ·同一ID在一天内转载五篇以上(包含五篇)的,斑竹有权利删除部分转载帖子。

  〖违规帖子的标准及处理方法〗

  有如下文章,将被立刻删除:

  1、空贴;

  2、广告,内容不健康的;

  3、打招呼的帖子,eg:我来了,该吃饭了,我是新来的等无可读性文章;问候、质询,交友等,视情况而定。

  4、论坛严禁发表的文章,比如: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社规和本版规的文章,有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下流、威胁、教唆、挑唆、黑话等言论;

  5、与版面主题无关的帖子,斑竹会转移到相关版面或者删除;

  6、帖子杂乱无章,错误较多,看不出说什么内容;

  7、谈论政治,有反动言论,离版面主题太远的文章;

  8、转载没注明。同一ID转载在短时间内超过3篇的,按灌水处理,帖子马上删除;一天内同一ID转贴请勿超过八个,特殊情况确实有必要大量转贴的,斑竹会酌情处理。

  9、重复发文,帖子将只保留一篇;

  10、明显灌水文章。

  〖关于恶意灌水〗

  ◆恶意灌水:

  恶意灌水,灌水者有明显的意识,是一种故意的破坏行为,这种行为对讨论区的影响极坏,本版会对恶意灌水行为实施最严厉的处罚,具体分为:

  一、内容含有色情、政治敏感话题,违反现行法律及社区有关规定的;

  二、拷贝他人贴子重复发表的;

  三、在本版发表标题或内容没有任何意义的;

  四、转贴不按上述转贴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恶意刷屏的;

  六、同一ID同一天内大量转贴的。

  以上行为一经发现,从严惩治,所发贴子会被立即删除,并且封权一月以上。情节严重的会全区封权以至删除ID的处罚。

  ◆其他情况:

  下列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虽不属灌水,但其结果和灌水相似,都会影响其他网友的正常讨论:

  一、标题过长或带有太多标点符号造成版面混乱的。

  二、标题无意义,或标题和内容无任何联系的。

  三、对其他网友进行人身攻击的。

  四、提出问题而不提供足够信息的。

  以上类型的贴子,本版有权更改其标题及内容或直接删除而不再另行警告,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会按灌水进行处理。

  〖提问题时请注意〗

  1、提出问题前应当到相应目录去查看有没有解答,因为大量重复的问题是很令人困扰的,请先去相应目录查看。

  2、尽量在帖子里写明你要询问的问题,以便大家帮助分析解答。

  〖关于封权〗

  本版规已经对灌水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定义,故自本版规发布之日起,本版不再对灌水行为进行个别之警告。

  为不影响论坛的讨论气氛及影响网友正常讨论,增加管理公正和管理透明度,每个版面设有【黑名单】,如果你在本版不能发表文章,请先看看封权名单上有没有你的ID。



  『网易女性论坛管理员对本规定享有最终解释权』

  2005/11/16

    

  本贴于 2006-03-31 11:17:27 被【天池冬茜@-KTls】修改
6楼 2005-12-07 21:40:31
  女性各个论坛是鼓励大家多提意见的,但是关于发帖有几点需要注意的地方:

  1、对版面有意见或是建议请直接提到告诉站长的版面。

  2、一个问题最好写在一个帖子里,这样不但可以避免占取太多空间影响其他网友的浏览和提问,而且也利于我们集中处理发生的问题和疑问。今后如有发现雷同帖太多的话,我们首先将通知发帖本人,如半天后本人没调整,我们将删除重复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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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2006-06-01 14:36:37
  【关于社区抄袭行为的暂行处理规定】


  为保护原创作品,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的打击抄袭行为,制订本处罚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抄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全文抄袭

  1、转载他人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

  2、转载他人作品而不明确说明,以致使他人误以为转载者为原作者;

  3、转载而又冒称原创;

  (二)部分抄袭

  1、过量引用他人作品,且并无独创性的文字,思想;

  2、过量引用他人作品,且对原作构成篡改的;

  3、汇编作品无法体现内容选择或编排方面的独创性的;

  4、文学作品的结构与细节同时与原作品雷同的;

  5、文学作品中的大量细节与原作品雷同的;

  6、评论、评述性作品的内容与逻辑结构同时与原作品雷同的;

  注:以上仅指文字作品,不包含其他形式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比如软件、美术作品等。

  以上所指原作品不限定为一篇,所指过量引用判定依据为20%以上为过量,但对于文中起主导作用的语句属引用时不到30%亦算部分抄袭学术性质的作品,看有没有创见。

  二、处罚规定:

  被疑为抄袭用户由论坛斑竹和社区管理员进行搜索审核,该用户在收到社区询问留言(由抄袭发生地论坛斑竹或处理投诉之管理员进行留言通知)72小时内不做解释将视为放弃自我辩护的权利,将给予删除所有抄袭文章、清空所有积分并全区封权一个月甚至永久封权处理;斑竹抄袭者,予以撤职、删除所有抄袭文章、清空所有积分并全区封权一个月或永久封权处理。

  用户在收到社区询问留言后或社区调查前有悔过表现的,视其悔过态度及情节轻重可以考虑给予减轻处罚。

  网络抄袭以文本发表时间和笔名来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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倦了累了渴望拥抱,却找不到。 才忽然想起你,还在我身后静静等着我,给我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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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2006-06-01 14:37:43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第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六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七条、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八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下列法律:

  (一)认定侵害发表权等著作人身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

  (二)认定向公众传播作品侵害使用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三)认定侵害获得报酬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四)认定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广播电视组织等邻接权,或者认定故意去除或者改变著作权管理信息而导致侵权后果的行为构成侵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

  (五)认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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